浙江省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公共关系协会(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PRAZP),同时使用浙江省国际公共关系协会(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IPRAZP)第二名称,实行“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共同遵守同一章程”的体制。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一个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由热心公关事业的退休干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公关专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代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保持政治定力,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为政府服务,为经济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团结带领全体会员,不断丰富发展公共关系理论,大力推进公共关系实践,着力把公共关系事业更加有效地融入社会,更好地服从服务大局,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御金台国际中心一幢2单元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富有时代特征的重要课题,力求在广度上多出成果,在深度上有新突破,并积极促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丰富中国公共关系理论宝库作出贡献;
(二)继续发挥浙江和谐公关在全国的领先作用,着力发挥公共关系的特有优势,围绕大局,服务大时,紧跟大势,以和谐为目标,注入新内涵,开拓新途径,打造新模式,作出新贡献;
(三)坚持以民生为向导,继续大力推进“浙江和谐公关:进企入村到社区服务行”活动,谋划新思路,培育新样板,整合新群体,扎根基层,服务社会;
(四)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培育和造就公共关系及相关专业人才,推进公共关系事业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五)加强全省公关组织以及各部门、各院校、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交流信息,共享资源,开发项目,协同发展,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双边(多边)活动;
(六)构建整合媒体传播平台,以《公共关系与发展》和“浙江在线”省公共关系协会网站为纽带,整合有关媒体,形成多平台的传播体系,积极传播各级公关组织、共建单位、会员单位各种活动的亮点和成效,以提高文化软实力,增强公关正能量;
(七)努力拓展国际公共关系渠道,加强国际间公共关系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国际公共关系的路径、规律和经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本协会活动;
(四)在公共关系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常务理事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协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报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资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 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稿时间:2016-06-03 17:11:4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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