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关系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浙江省公共关系协会(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PRAZP),同时使用浙江省国际公共关系协会(International Public Relation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缩写为IPRAZP)第二名称,实行“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共同遵守同一章程”的体制。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的一个跨界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组织,由热心公关事业的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公关专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和退休人员代表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履行跨界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组织职能,服从服务于中心大局,努力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学术研究领域涉及公共关系、形象塑造、公共传播、品牌打造等,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策划、咨询、培训、理论研究等。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协会将动员和团结广大会员,为助力浙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先行省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浙江公关组织和公关人的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平澜路御金台国际中心12单元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关系理论体系;

(二)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培养和造就公关及相关专业人才,推进公共关系事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三)加强与省内公关组织以及相关部门、院校、单位之间的联系,开拓新途径,创建新模式,组织策划各种形式的公关赋能活动;

(四)加强调查研究,开展高层次、多形式的公共关系活动,努力拓展国内外公共关系渠道,条件具备时可组织国内外公共关系的交流和合作活动;

(五)坚持开门办会,与省、市、县级相关协(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公共关系信息网络,为省内外公关组织、企事业单位有关方面和个人提供有效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及时编辑出版公共关系书籍、刊物和其他资料,办好并发挥协会赋能云平台作用,宣传普及公共关系知识,介绍国内外公共关系行业发展态势,不断扩大和提升公共关系专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本团体活动;

(四)在公共关系学科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团体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5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线上)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团体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团体各类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稿时间:2022-06-30 17:11:4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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